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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政要闻
关于加强药品制剂原料药产地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
2016年02月22日 17:24:01
关于加强药品制剂原料药产地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
苏食药监注〔2008〕175号
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:
  根据国家局《关于印发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注〔2008〕242号)要求,为贯彻实施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加强国内生产药品制剂原料药产地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不应对药品安全性、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,其质量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原料药。
  二、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的具体情况、对药品的影响程度、原料药性质及所制备的制剂特性等,开展研究验证工作。重点关注变更前后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(如晶型等)是否一致、新产地原料药制备的制剂的杂质状况;必要时还应研究新产地原料药对制剂的适用性、粒度对制剂的影响等。
  三、药品生产企业在申报变更原料药产地备案时,应在原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:
  (一)新旧产地原料药的质量标准;
  (二)新旧产地原料药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,重点比较原料药关键理化性质(如晶型等)和杂质是否发生变化、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相同,如发生变化应进一步研究并合理说明;
  (三)变更前后药品制剂质量比较研究资料,重点证明原料药产地变化是否引起制剂的质量变化,如出现原制剂降解产物以外的新杂质,其杂质限度需符合《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》的有关规定;如研究结果显示药物溶出/释放行为,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及指标发生显著变化的,需考虑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或临床试验;
  (四)变更原料药产地后药品制剂中有关物质检查、含量测定等方法的适用性验证资料,如标准中检查方法发生变更,需进一步研究并按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申报补充申请;
  (五)对使用新产地原料药生产的3批制剂进行3~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,并与原产地原料药生产的制剂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的资料。
  四、各市局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,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药品制剂是否变更原料药产地,发生变更的品种是否进行相关研究验证,是否影响药品质量,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备案。
 
 
  二○○八年七月八日